县法院成功调解县国土局与广西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、 广西隆安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
| 招商动态 |2016-10-21
10月20日,隆安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,有力服务县委、县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,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。
2015年8月20日,原告隆安县国土资源局(以下简称国土局)与被告广西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投资公司)签订了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,合同约定国土局将位于隆安县城厢镇的两块总面积为29065.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给投资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,出让总价为2572万元,合同还就交付土地的时间、出让金的支付、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。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县委、县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,拟建成该县规模最大、档次最高的集住宿、餐饮、会议于一体的精品商务型酒店,项目设计具备了隆安县的地标性建筑条件,将代表着隆安县城市形象发展的方向,直接提升隆安县整体城市景观。
合同签订后,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,2016年10月19日,国土局以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构成违约为由,起诉至隆安县法院,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350.4万元。
由于该案涉及县委、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,且案件标的大,隆安县委、县政府高度重视,该案由该院院长蒋铧毅亲自督办、立案庭庭长邓峰杨主办。
该案中,投资公司承认自己已经构成违约,但构成违约的主要原因是国土局违约在先,国土局应于2015年8月7日将两宗地平整,并做到三通一平后交付投资公司使用开发,但实际交地时间延长到2015年12月17日,而国土局在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违约金,既不合理也不合法。国土局表示,在实施三通一平中出现工程量过大等原因,超出原先的预期,因此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交付,实际交付时间是在2015年12月17日。
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纠纷,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,该院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。接到诉讼材料后,邓庭长立即了解、掌握案件基本情况,反复审查案件材料,查阅法律法规,将案情逐一抽丝剥茧,在确定调解焦点和双方利益均衡点后,多次奔走动员,组织双方会谈,最后双方均同意调解。10月20日,双方在该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:一、原告与被告自愿同意将交付土地与支付出让金的期限延长。二、原告与被告确定交付土地与交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后,被告实际应支出给原告的违约金为77.6万元。三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该案的成功调解,维护了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,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。